麦康奈尔和南特尔根据行业类型对股东财富效应进行了研究,但是没有根据合资企业类型区分股东财富效应。约翰逊和休斯敦对1991-1995年间的191家合资企业进行了研究。他们将这些合资企业划分为垂直型合资企业和水平型合资企业。垂直型合资企业是指供应商和购买商之间的合资企业。水平型合资企业是指经营类似的业务,可以从合资方取得产品销售给自己的客户,或者共同生产和销售产品给同一个客户的企业之间的合资。研究结果表明合资企业能使股东财富平均增长1.67%。在水平型合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参与各方共同分享这些收益。在垂直型合资企业中,股东财富增长更高,达到2.67%。特别有意思的是,在垂直型合资企业中,上述收益并不是合资双方都能获得的。供应商获得的平均收益为5%,在70%的情况下,收益是正数,购买商获得的平均收益只有0.32%,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并且只有在53%的情况下,收益是正数。在垂直型合资企业中,最大的赢家是供应商,可以获得大量收益,而在市场上看不到购买商获得大量收益。

  约翰逊和休斯敦发现当两家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尤其是收益很大的垂直型合资企业时,合资双方可能已经签过与合资企业相当的合同。为什么他们会选择合资企业作为替代呢?他们研究了一些合同关系的信息发布,发现市场对这些信息发布也是作出积极反应的。但是他们发现当合同关系的交易成本比较高时,公司就会选择组建合资企业。他们把这种交易成本形容为“延误风险”。例如,一家供应商需要针对购买方的需要进行专门投资,比如购买特定的机器和生产资料来生产购买方指定的产品。尽管合同关系能够给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提供一些暂时性保护,但是一旦合同期结束,供应商会很容易受到伤害,除非这些设备投资能够转嫁给其他买家。对这些类型的交易来说,约翰逊和休斯敦发现合资企业形式比单纯的合同关系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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