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总纲》该总纲是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准,是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分为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附则4个部分,共12条。一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应具备的资格、品质和执业态度,并要求审计工作的执行和报告的撰写应由具备专门学识和经验,并经适当专业训练者担任;执行审计工作和撰写报告时,应保持严谨公正态度和超然独立精神,并尽专业上应有的注意。

  外勤准则规定会计师在实际执行审计工作时应掌握的原则:第一,对审计工作妥为规划,并督导配备的业务助理人员。第二,对受查者的内部控制制度作充分了解,据以规划审计工作,确定抽查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三,运用检査、观察、函证、分析和比较等方法,获得足够而又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所查财务报表表示意见时的依据。第四,承办审计案件应形成工作底稿。

  报告准则规定了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应注意事项:会计师姓名如与财务报表发生关联,均应岀具报告,表明其承办工作的性质和所承担的责任;审计报告中应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如有前后期不一致的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必要的财务信息未在财务报表中作适当披露时,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公允反映,应在审计报告中表示意见。在表示正式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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