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内部 审核处理准则规定,内部审核的对象范围分为财务审核、财物审核和工作审核3大类。财务审核指对预算执行和控制情况进行审核,包括:预算审核,对业务计划、预算执行与控制的审核;收支审核,对有关各项财务收支数字进行的勾稽和审查;会计审核,对凭证、报表、簿籍及有关会计事务处理程序的审核。财物审核指对现金及其他财物处理程序的审核,包括:现金审核,对现金、票据与证券等处理手续及保管情况的审核;采购及处分财物审核,对定作工程、购买财物、定制承租劳务的委任或雇佣等程序及处分财物程序的审核。工作审核指计算工作负荷或工作成果单位成本的审核。根据会计法、内部审核处理准则规定,内部审核采取 书面审核和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抽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机关内部本身的报表、凭证及账簿,由各机关会计处(室)指定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派员抽查:各机关内部单位免证账表的复核及现金、票据、证券与其他财物的审查,由各机关会计处(室)或指定办理会计人员负责;各机关所辖各分支机关经营现金、票据、证券与其他财物的审查,由各机关会计处(室)负责。

  按照内部审核处理准则规定,内部审核人员应详细审核施政(工作)计划和业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与控制、业务收支、原始凭证、传票、帐簿、会计报告、期终结帐整理、现金票据的处理手续及保管、采购及处分财物、业务成果等项目的具体办理情况。发现会计程序或会计文书不合法的必须更正,而且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审核原则:有关现金、票据和证券的出纳及对外的收款收据需经主办会计人员或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对专项采购事项,主(会)计单位是否派出监办人员,监督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环节是否符合采购法的程序规定。此外,公务机关会计人员审核各类业务成果时,应衡量各类施政或工作计划收支与成本负担情况,注意有无按期作绩效评估或成本效益分析,是否采取措施改善效能过低等问题。

  根据内部审核处理准则规定,内部审核的程序是:执行内部审核的会计人员,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根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事先详细阅读研究与审核内容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程序和有关资料;同时收集下列资料:组织机构与职责、人员配备、计划目标程序与方法等有关资料;根据不同审核事项,确定审核重点,执行审核程序。一般情况下,内部审核人员对已审核的账表、凭证和有关检查项目,均应加盖日期戳记并签名或盖戳说明。检查现金票据证券时,应将检查日期、监察项目、监察结果及负责监察人员姓名等逐项登记,并签名或盖章。如发现特殊情况或提岀币:要改进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送主办会计人员报请该机关首长核定后处理。内部审核的有关资料及报告等应建立档案,以供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参考。

  在行使审核权时,内部审核人员可以向本人机关所属的各部门査阅账簿凭证和其他文件,或者检査现金财物等,该部门负责人应配合,不得隐匿或拒绝,应据实回答内部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如果有必要,在报经该机关首长核准后,封锁有关账簿凭证或其他文件。内部审核人员发现不合法的会计程序或会计文书,应要求更正。否则,应向该机关首长报告。如果此项行为是由于该首长命令造成的,应提出书面异议;如其不接受,应报告该机关的上级机关首长和其主办会计人员或主计机关。不报告或不提出异议的,各机关主办会计人员应负连带责 任。内部审核人员在依照法令执行审核过程中,非因违法失职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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