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程序

  根据台湾地区审计法及审计法施行细则规定,审计程序按审计项目的不同分为财务审计程序和决算审计程序两大类。财务审计程序由初审、复审、复议、再审查、再审查复核5个部分组成。审计机关办理审计案件后,审核的结果分别以核准通知或审核通知形式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对于审核通知事项如剔除、减列、缴还、赔偿等回复事项,必须详细复核,分别予以准驳,在全案决定后发给核准通知。被审计単位对审计机关复审决定不服时,除决算审定依决算法规定办理外,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对于审査完毕的案件,应由主管单位详为审酌,签注意见并经复审室表示意见后,共同提交审计会计或审核会议决议准驳。再审查的案件,由主管单位签注意见,经复审室表示意见后,提交审计会议或审核会议决议执行。各机关对审计机关再审查案件作出的决定,如仍坚持有异议的,原核定的审计机关,应附具意见,连同有关文件,陈述上级审计机关复核。原核定的审计机关为审计部时,不予复核。

  决算审计程序

  决算审计程序包括:

  1、归集各项施政计划、民意机关审议预算案及社会舆论等资料,作为审核参考。

  2、整理平时审核会计报告、凭证、绩效报告和派员就地抽(调)查的审核通知处理结果,作为审核决策的依据。

  3、审核各机关所送单位决算,并书面或派员就地审查年度施政(工作)计划实施及预算执行结果,如有修正决算的意见,即通知原编制机关限期答辩。

  4、召开政府总决算审核委员会议,核议审核作业规定、报告目录及预定进度。

  5、依核议决定的作业规定、报告目录及预定进度,审编印制审核报告及最终审定数额表。

  6、政府总决算审核报告及最终审定数额表编制完成后,在法定期限内分送立法院、监察院审议。

  7、下级政府总决算审核报告及最终审定数额表,则送当地议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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