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品质管制准则于1989年12月16日发布,自1991年起实施。对会计师为确保审计工作符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审计工作品质适当可靠,所采取的政策及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准则规定,拟定品质管制政策应考虑市务所规模、组织形态、业务性质等因素。拟定品质管制政策和程序应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1、审计人员的品德
会计师应符合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保持严禁公正态度及超然独立的精神,并履行保密责任。
2、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应制定适当的任用、训练及升迁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审计人员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3、工作分配
应考虑中务所整体人力状况,斟酌权衡案件性质,将审计工作合理分配给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并经适当专业训练者担任。
4、工作督导
督导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的难易及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给予适当指导、监督及复核。指导:指导工具是审计计划、审计程式及时间预算等;指导内容包括工作范围、责任及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监督:掌握审计工作进度,并确定审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以执行被指派的工作;了解审计方向;按照审计程式进行工作;了解已发现的重大会计及审计问题,并评估其影响程度,必要时适度修正审计程式;解决审计人员对专业问题见解的分歧。复核:复核目的是合理确保无重大未决的审计址 项,审计目的已实现,而且所作结论有合理依据,审计工作及其所获得的结论已形成工作底稿;复核在各阶段要做到拟定审计计划及审计程式,评估内部控制,取得审计证据及做出审计结论,撰拟审计报告。
5、审计业务的接受
接受委托前,应先了解该客户的内部控制及管理阶层的品德,并考址本身的超然独立与服务客户的能力。
6、追踪考核
会计师应建立定期评估其审计品质质量的政策及程序,以追踪考核此项制度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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