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事务所是社会审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由审计机关推动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建立初期 名称多种多样。1982年,财政部审计机关筹备组草拟的《审计条例(草稿)》提出了设立与规范社会审计的设想。伴随审计机关的筹建,一些社会审计组织也相继建立起来,1983年8月广东省江门市审计局建立的江门市会计咨询服务公司,1984年7月武汉市审计局成立的武汉市审计财会咨询服务公司,1984年5月湖北省黄冈县审计局成立的黄州会计服务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喀什、石河子审计机关于1984年成立的审计(会计)咨询服务部,1985年2月河南省审计局成立的河南省审计咨询事务所,1985年7月,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听取审计署党组整党工作情况汇报后指示,可以试建社会审计组织。8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条明确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是,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进行审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的委托提出查账报告。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4年至1986年2月,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审计事务所、咨询服务处等社会审计组织,作为审计机关力量的补充。
截至1990年底,全国已有审计事务所2322个,已覆盖全国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90%以上的地、市,68%以上的县、区,共有从业人员18342人,其中职龄人员占44%,聘用的离退休人员56%,总人数中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不含相当)7273人。
到1994年底,全国审计事务所达到3828个,从业人员53187人,其中注册审计师22429人。到1995年审计事务所发展到4500个。
198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一次在审计专门行政法规中,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业务:一是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二是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三是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四是建立账簿、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五是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审计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査证业务时,依照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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