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进场费处理):某商业企业是常熟市的一家大型零售企业,2010年度实现商品零售收入43650万元,缴纳增值税213.53万元,税收负担率为0.49%。

  该公司的业务操作主要是由销售部完成的,其销售业务流程是:由销售部门与供货商签署业务合同,然后供货商供货、收取进场费并开票(销售科长开票),然后由销售部门提供清单给财务科结算税款,财务科凭开票金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010年度该零售企业对多数散货的供货商按销售额的6%收取进场费、上架费、庆典费和促销费1150万元;对电冰箱、洗衣机等大型家电按每件50元的方式,合计收取进场费用350万元。

  财务人员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数据,对商场发生的货物销售收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庆典费和促销费1500万元则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5%的营业税45万元。

  但是,2011年8月18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到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收取的进场费等费用存在问题,应当按平销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为

  1500/(l+17%)X17% = 217.95(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确认其偷增值税217.95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当税款及罚款补交入库后,公司对这个间题进行处理,认为是财务对有关政策理解不透,计算错误,从而导致企业发生不该发生损失。结果将财务经理降职为一般记账会计,扣发当年的全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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