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技术开发业务):威海公司是2004年1月1日由5个自然人组成的高科技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投产后,连年盈利。2006年,该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600万元。200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50万元,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2007年度该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662万元。
2007年底,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认为:2007年公司保持“三新开发费用”年递增10%,可以享受“三新”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因此,
200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900一(662X50%)]X33% = 187.77(万元)
但是,2008年6月2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却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行为。偷税额为:331X33% = 109.23 (万元),并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0.5倍的罚款。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年初,公司董事会决定,加大技改力度,追加资金投入,准备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方面再创新成绩。为了配合董事会的决定执行,董事会责成公司技术开发部拿出预算,很快,技术开发部做出650万元的预算方案。而财务部则提醒:2007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当不低于660万元。
在实施“三新”开发方案的过程中,技术人员还受到成本控制的限制,所以大家处处精打细算,到开发目标完成时,实际开支659万元。考虑到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比较辛苦,所以公司决定奖励有关人员外出旅游一次。结算过程中,技术开发部负责人李经理将公司奖励开发部人员到北京旅游的费用4万元以会议费的名义列入开发费用。此事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年底财务人员在进行年终决算时,也对会议费用4万元是否合理的问题提出质疑,对此总经理王志鸿与当地税务机关的领导(平时关系比较好的朋友)进行了沟通。对方认为会议费用可以列入“三新”开发费用。
根据这个意见,财务人员经过测算,发现技术开发费用已经比上年增加10%以上,因此,就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加扣了50% “三新”开发费用。
分析这个问题,有人就会提出来,会议费用不能在技术开发费用中列支吗?当然不是,如果是与技术开发有关的会议费用是可以在其中列支的,关键是这个“会议费用”的内涵和有关证明会议确实发生并且与技术开发有关的资料是否正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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