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反收购防御

  员工持股计划的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项薪酬工具能够用作反收购策略,而不仅仅因为它能带来税收优惠。

  美国的公司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特拉华州注册的,1987年12月27日,一项反收购法案在这里生效。在这项法案中,如果收购方购买了公司15%以上的股票,那么收购方在3年内不允许完成这项收购,除非:

  •收购者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85%。

  •2/3的股东同意这项收购(收购方持有的股份除外)。

  •董事会和股东决定不采用这项法案的规定。

  在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创建一项员工持股计划,用作自己的白衣护卫。ESOP持有的股份与“忠诚股份”的结合可以阻止收购者到达完成收购所需要的85%的控股水平。在1988年的宝丽来一三叶草控股公司收购战中,这项防御措施就充分发挥了作用。

  1989年1月,宝丽来收购案的判例规则设立了一些资格限制,以防止员工持股计划在收购战中被随意使用。法庭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必须在收购战之前就已经规划好。在收购战中途创建的员工持股计划,比如在AT&T—NCR收购战中创建的员工持股计划,将不予承认。

  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反收购防御的有效性

  查普林斯基和尼豪斯分别对实施与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收购事件进行了分析。在控制了其他相关因素后,比如所在州收购法案和其他反收购防御措施等的影响,他们发现员工持股计划会明显降低收购的可能性。他们的结论表明员工持股计划的防御性能甚至要比毒丸计划更好。进入21世纪,毒丸计划仍然是最重要的反收购防御措施,而大多数目标公司并没有太多关注作为反收购收益来源的员工持股计划。

  帕克和桑注意到,自从员工持股计划出现并被广泛运用后,反收购策略的逐用频率大幅度下降了。他们发现一些员工持股计划被公司用来代替其他的反收购防御措施,比如毒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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