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进口业务):某市国税局对A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资料稽核情况表》以及《资料稽核情况提示》反映:该企业2009年9月的税收负担明显偏低,于是将该户列为检查对象。

  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化学品制造业,主要从事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业务。2009年1〜12月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为35001506.45元,主营业务成本为28943124.9元,销项税额为5950255.65元,进项税额为928976.38元,进项税额转岀10373.95元,实际缴纳税款为1315747.7元,税收负担率为3.76%。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该企业的销售人员2009年8月16日接到一笔生产甲产品的业务,而生产甲产品需要从国外进口防水剂和吸湿排汗整理剂,因此,就进口了以上货物1577786.75元,从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8223.75元。与此同时,企业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进口业务资料。

  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笔正常业务,检查工作可以就此结束了。但是负责该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案,而是对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他们检查了资料,部分如下所示:

  (1) 企业是否是虚构进口业务,与进口常规费用发生是否反常,他们主要从货物品名是否涉及不同类商品,是否明显有悖于货物进口常规,有无相应的进口地至报关地货物运输、保险、佣金等费用的发生,货物进口与相应的费用发生是否具有明显违反常规的其他特征等方面进行检查等。

  (2) 企业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异常,主要检查有关业务是如何结算的,如果是现金,是否是大额现金;如果是商业汇票,是否经过多次背书;并且将有关业务与真实进口业务的结算方式比较,看其是否有明显异常的特征等。

  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检査,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没有进岀口经营权,于是就委托N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业务,双方签署了《进口代理协议》,而且在委托合同上明确“如无需甲(代理方)方开具増值税发票,甲方收取进口货物1%的管理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增值税发票金额1.5%的管理费”等字样。作为代理方N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也收取了代理费用14534.6元,并开具收费发票。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其中的国际代码也不是A化学品有限公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该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能在A化学品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税。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学习,该企业的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立即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交了税款268223.75元和28163.49元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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