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料采购):2009年5月8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査部门对A企业200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接受虚开和代开的运输发票460万元,结果被补缴增值税32.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41.174万元,加收滞纳金2.5451万元,罚款173.374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A企业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制造和加工业务,2007年度实现销售额5600多万元。企业的职能部门分别为采购、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和财务部门。其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是:董事会确定销售目标和利润目标,然后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的目标进行职能分解,并且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成本费用捆绑在一起进行考核。
从采购部门的角度来讲,该公司明确规定采购部门要按公司的要求完成采购任务,同时将采购成本下降率作为该部门的考核指标,并将当年采购费用下降额的50%作为该部门有关人员的奖金。
为了降低公司的运输成本,采购人员想方设法节约运输费用。以前,企业一般都与大型运输企业合作,完成运输任务,但是这样运输成本较大。公司改变考核方法以后,就改成与中小型运输企业合作,有效地降低了运输成本。接着他们还尝试着与当地的个体运输专业户和个人车辆合作,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运输成本,公司的采购人员也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了很大的经济收益。
当时,运输业务又有了进一步细化。有人发现,如果与那些回程运输车辆合作,可以更进一步降低运输成本。于是,一种专门从事信息收集和交流的机构——货物配载中心应运而生。该公司的釆购人员当然无法拒绝货物配载中心的低成本服务,于是又与当地的货物配载中心合作,从而大大降低运输成本。
对于配载中心提供的外购发票,A企业的采购人员也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妥。他们将有关货物送至企业仓库验收入库后,将货物发票与运输发票经“一支笔”签字后给财务部门,财务人员也没有认为这张发票存在什么问题。
财务人员的操作流程是,审核发票载明数量与入库单是否一致,报销金额凭企业“一支笔”签字同意报销的金额确定。对上述指标审核后,有关票据即可入账。况且,他们在运输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税务机关、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但是,由于货物配载中心本身没有车辆,而只是提供信息服务,所以,他们无法提供自己的运输发票。而作为实际承担运输的过路车辆,载货往往是驾驶员的个人行为,他们也无法提供运输发票。为了解决运输单位的费用入账问题,货物配载中心就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运输发票给有关单位入账,而运输单位具体负责运输业务的采购人员并不了解这样操作是违法的。
分析以上业务,虽然有关业务经过了采购、审核和入账三个环节,问题最开始出在采购环节,但是采购人员不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他们关心的是所采购货物是否符合生产要求,价格是否合理;审核人员只会关心货物是否按计划采购,以及采购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一般不会想到有关票据还会给企业带来税务危机;而会计人员只会关注该支出项目是否经“一支笔”批准,然后考虑的是在哪些科目中反映这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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