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颁布的破产法律不断完善了《1978年破产法案》。《1984年破产法修正案》和《1984年联邦法官法案》创建了破产法庭,作为地方法庭的一部分。这条法令是对最高法院挑战破产法庭审判权限的规则的回应。1984年的破产法还规定公司不得在破产后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合约。这个规定回应了最高法院对威尔逊食•品公司的审判,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公司可以在破产申报后立即废除目前的劳动合同。修正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受到了工会的压力而通过的,新法规要求公司在上破产法庭之前要尽量签订一份劳资协议。如果任何一方努力的诚意值得怀疑,那么将由破产法庭裁定双方的行动是否出于善意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1994年破产改革法案》增加了破产法庭的权限,授权这些法庭发布它们认为必要的或适当的法规来执行《破产法典》的条款。2005年10月颁布《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主要关注于个人破产及产生原因(比如侑用卡的滥用)。但是,这些法律中的-些变动影响了破产申报,我们会在后面讨论与排他期制度相关的规则。其他与公司破产相关的变动还包括对管理人员留用奖金的限制,收到奖金的管理人员必须证明他们有真实的职位,并旦与奖金相称。管理人员的留用奖金不能超过非管理人员平均留用奖金的10倍。

  2005年颁布的法律中另外一项变动是要求相关债务人在公司申请破产后7个月内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协议。这个要求对零售行业来说很重要。这迫使它们即使在整个重组计划没有完成和没有被批准的情况下也要作出一项长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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