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
在破产申清后20〜40日内通常会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由美国的“政府受托人”召集,通常就在他或她的办公室举行。债务方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出席这次会议。全体债权大都可以参加这次会议,并可以就他们关心的特定问题向债务人询问。
在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中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如果债权人愿意,委员会通常由那些最大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与政府受托人一起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没有从野任何可能给债权人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的活动。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在重组过程中聘请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财务专家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破产案件的规模越大,成立多个委员会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股东委员会或者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委员会,比如债券持有人委员会等,代表公司现有的各种形式的负债。例如,在康波公司的巨型破产案件中,就成立了多个委员会。康波公司的两家子公司-一联邦百货公司和联合商店公司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成立了好几个委员会,包括一个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两个贸易债权人委员会。法庭在每个委员会中都指定了一名情况相似但部门交叉的债权人。在康波公司破产期间,公司的政府受托人康拉德•J•摩根斯顿的办公室一度挤满了想要参加委员会的债券持有人。不过在较小规模的破产案中,债权人可能对组建委员会的兴趣不大。
债务人的行为及其监管
在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企业。法律规定债务人如果要进行任何不属于常规经营的特殊活动,比如资产或者权益的出售,都必须事先获得破产法庭的批准。
从技术层面上说,对债务人进行监管是法官和债权人的责任,必要时他们可以从其他渠道,比如法律专家、会计专家及其他财务专家那里获得帮助。但实际上法官和债权人通常既没有什么渠道也没有什么时间对债务人进行严密监管,而旦即使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得不到债权人的同意,他们也可以说服法官,让法官相信这些行为是公司存续经营所必需的,即如果法庭不允许从事这些活动,那么公司的经营就难以为继。这样一来,法官就陷入了只能凭借有限信息进行裁定的境地。如果法官错误地否决债务人的要求,公司就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从而造成危机并使员工蒙受损失。出于这个原因,债务人通常会获得很大的自由行动空间,只有在公司要求的行为明显不合理时才会遭到法庭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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