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复议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所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而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复议要求。

  焦作市审计局行政复议获支持

  2005年5月12日至10月28日,焦作市审计局对焦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筹建的蒙牛焦作工业园区工程造价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该项目送审工程造价决算金额9912.79万元,审计审定金额为8345.95万元,审减工程造价金额1566.84万元。其中,某建筑公司施工的蒙牛焦作工业区部分工程送审工程造价决算金额为6391.08万元,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决算金额为4850.47万元,审减工程造价1540.64万元。

  某建筑公司认为,焦作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施工项目的审计结果,与实际施工项目对应结算结果差距太大。因此,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过复议,认为焦作市审计局在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全部程序合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符合相关要件,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多次征求施工单位意见,证据翔实,没有侵犯施工单位、相关权益,所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焦作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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