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要约期
根据威廉姆斯法的规定,在开放期间收购方必须接受所有的受约股票。不过,可能要到要约期的最后一 天,收购方才会实际买入股票。规定最短要约期是为了保证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自己的决定,不至于因担心失去要约而匆忙出售他们的股票。在最短要约期内,股东可以考虑这个要约,并且与其他要约进行比较。如果收购方认为有更好的机会得到它所需要的股票,它可以将要约期延长到20天以上。除非收购方没有获得它在收购条款中规定的股票数量,否则它必须按照要约价格购买所有受约的股票(至少按照预定的比例)。但是,即使收购方没有获得规定的股票数量,它仍然可以选择买入受约股票。
股权收购要约可以规定一些免除条款。例如,当存在反托拉斯问题时,股权收购能否实施就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批准。因此,要约可能会指明,如果美国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反对这次并购,那么收购方就不会购买股票。仅仅是监管当局的调査也可能会使收购方拒绝购买受约的股票。例如,2006年美国爱克斯龙电力公司和它的目标公司PSE&G就解除了它们120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当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监管足以影响合并中的公司的价值时,两家公司都有权解除交易。
撤回权
为了增强股东撤冋预售股票的权利,威廉姆斯法经过很多次修订。198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14d-7法规,允许股东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可以随时撤回他们的股票。该法规的目的是使股东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估要约,或者在有多个要约的情况下评估所有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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