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1日至11月3日,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安排和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县政府的批示,湖北省宜昌县审计局依法对某局塬任局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计和调查取证,审计组查出当事人私设“小金库”25万多元、截留隐瞒收入54万多元,应交未交财政收入594万多元,挪用财政性资金393万多元等违纪违规问题。

  宜昌县审计局在复核、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5]29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小金库”问题处以发生数的一倍罚款,并没收截留隐瞒的收入,收缴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对被挪用的财政性资金责令其积极组织清收,归还塬资金渠道。在对“小金库”资金25.5万元处以一倍罚款前,宜昌县审计局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审计听证告知书当时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宜昌县审计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宜昌县审计局收到听证申请后认为符合审计听证条件,同意举行听证。

  2000年12月11日,关于当事人私设“小金库”处罚问题的听证会如期在宜昌县审计局举行。按照听证程序,审计人员首先提出了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围绕“小金库”资金收支的定性、定量问题,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在主持人的允许下,双方进行了质证、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在接受对其“小金库”定性的前提 下,提出其中“代收款项”不属于“小金库”资金收支的申辩理由不正确;审计组对当事人私设“小金库”的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定量准确、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处罚适度。基于这两点认定,听证主持人向审计机关提交了听证报告,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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