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法中,规定了很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归纳为:减免税政策,包括免税、减税、暂不征或暂免征;先征后返政策,主要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政策;对部分特殊部门的优惠政策以及起征点政策。企业应该仔细研究并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税负。
【案例1】安徽某企业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原值20万元,己提折旧5万元,假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相关非税费用1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方案一:按原值出售该设备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净收益为:
20 - 15 - 1 = 4(万元)
方案二:以20.1万元的价格出售
由于销售价格超过原值,因此,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
20.1 4- (1+4%) x4% x50% =0.387(万元)
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为:
20.1 - 15-1-0.387 = 3.713(万元)
方案三:以19.5万元出售
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益为:
19.5- 15- 1 =3.5(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时,销售价格等于原值时,净收益最大;当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净收益未必最大。
那么,在销售价格可以高于原值时,应该最低确定为多少对企业才有利?这可以通过无差别平衡点来判断(记超过原值时的销售价格为P):
P - 15 〜I - P! (1 +4%) x4% x50% =20-15-1
求得P = 20.392(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要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则该价格最低为20.392万元,只有这样,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出售多。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的价格,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案例2】安徽某企业由于外方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比较高,因此,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中相当部分不能使用,截取后的部分企业都作为原材料库存,没有结转为生产成本。由于堆积过多,不得不以极低的价格予以处理。同时,该企业有一个拼板车间,其主要工作就是从余料中截取可用的部分,经过刨光、加热、加压等方式拼成企业的可用板材。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这家企业来说,实际上可以作岀如下选择:
企业可以将拼装车间成立一个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专门从事利用企业的三剩物拼装板材的企业,企业将各种废料卖给拼装企业,拼装企业加工后的板材宥卖给家具企业,从而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虽然这一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只到2008年12月31日,但相信国家会出台另外的政策来鼓励这种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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