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不利的监管规则时,公司可能会把分立看做是唯一可行的变通方法。这种非自愿分立有一个经典的案例,那就是1984年AT&T公司的大规模分立。由于1974年美国司法部对AT&T公司提岀反托拉斯诉讼,政府和AT&T公司达成协议,这家大型电信公司需要进行分拆。在这项协议于1984年1月1日生效后,AT&T公司将内部22家运营公司重组成7家地区性的控股公司。这些控股公司负责当地的电信服务,重组后的新AT&T公司负责长途电信服务业务。
22家运营公司被分立出去后,AT&T公司的股东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继续持有相同数量的股份。持有的股份代表了在这些规模小得多的电信公司中的所有权。股东在原AT&-T公司中每持有10股,就能收到7家地区性控股公司中的每家1股股份。如果股东持股数量少于10股,就会收到股份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地区性控股公司的股份。原来公司的股东仍然是分立后AT&T公司的股东。但是分立也带来了一个重大的管理问题,公司需要聘请数千名员工处理股份转移和簿记工作。公司在佛罗里达州的杰克逊维尔成立了一家特别管理中心,来协调书面工作和股份分配工作。
1984年AT&T公司的非自愿分立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尤其是交易的规模如此巨大。这次分立使美国电信行业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但是大多数分立的规模并没有这么庞大,也不是在监管的强制要求下进行的。AT&T在1995年又一次将历史重演,这次公司被一分为三,成立了三家独立的公司。AT&T这家公司有着很复杂的并购历史。收购电缆公司TCI和第一媒体公司的失败使公司的并购失误达到顶峰,AT&T公司又经历了一次分拆。很明显,AT&T公司在并购活动上犯了很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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