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早期常用代理权竞争相比,在20世纪80年代的敌意收购中,人们运用最频繁的方式是股权收购。股权收购作为取得大公司控制权的有力方式,最早发生在1973年国际镍业公司收购电子蓄电池公司的案例中。当时,国际镍业公司在其投资银行家摩根上丹利的帮助下实施了股权收购战略。这是第一次由知名大公司和顶尖投资银行选择发起的敌意收购行动,它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敌意收购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甚至在电子蓄电池公司被收购之前股权收购就已经有所运用。早在20世纪60年代,不知名的企业家就做过很多考虑,希望运用股权收购从公司合法所有者手中夺取控制权。当时,股权收购不被企业界所接受。此外,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也不愿意为股权收购提供融资。

  尽管如此,股权收购的作用还是逐渐被人们认可了,并旦在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被更多的人运用。在美国之外的地方,股权收购也很受欢迎。在英国,股权收购就代表了一种重要的敌意收购方式。针对企业界和金融界对股权收购日益脱离控制的担忧,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对它们施加了某些限制。即使是这样,股权收购交易的数最仍然持续増长,从1960年的8%上升到1965年45%。

  随着股权收购应用的日益增长,美国国会的反对意见呼声渐高。在参议员哈里森•威廉姆斯的提议下,国会于1968年通过了威廉姆斯法。威廉姆斯法在实施初期压制了股权收购交易的发生,股权收购数量从1968年的115起下降到1970年的34起,但市场最终适应了新法案,股权收购数量再次增长,在1981年上升到205起。威廉姆斯法通过之后股权收购数量反弹的一个可能原因是,虽然法律规定滥用股权收购不合法,但它同时也为规范使用股权收购提供了法律依据。威廉姆斯法显然暗示着,如果股权收购是依据联邦法律进行的,它们就是合理的商业行为。威廉姆斯法也有助于提高股权收购中的溢价。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平均现金收购溢价由法案通过之前的32%上升到法案通过之后的53%。

  从总体上说,威廉姆斯法促进了反收购防御措施的发展。威廉姆斯法要求,出价方在购买股票之前应该延长要约期,以使目标公司管理层有更多的时间实施日益强大的反收购防御措施。而在此之前,股权收购强迫目标公司股东在短期内作出决策。

  威廉姆斯法促进了第四次并购浪潮中股权收购的普遍运用和敌意收购规模的扩张。股权收购规模在第四次并购浪潮中大幅上升,随着并购浪潮接近尾声、经济陷入衰退,股权收购开始大幅度下降。在第五次并购浪潮开始时,股权收购规模再次急剧扩大,并自此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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