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以及信托、银行所属证券业务的专门机构。作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但目前对其监督管理仍相当薄弱,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如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自营资格的确认等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相应的细则很不完善。直至1997年,证监会才开始重视并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与审计,并对违规经营的证券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处罚。

  审计掲示证券经营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存有欺骗行为,如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等;违规经营,以获取非法收入;会计核算不完整,存在账外经营。

  对证券公司审计应注意下列几点:要讲求审计深度、要注意原始资料的搜集、要突出重点。

  审计署对88个证券交易所,79个分公司,1218个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审计。

  1998年5至9月,审计署组织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君安、华夏、国泰、南方、海通等5个全国性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地方性证券公司共88个证券交易总公司及所属79个分公司,1218个证券交易营业部1997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333个投资项目审计发现,88个证券公司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不实,因违规进行证券回购,向企业、股民融资,盲目投资,垫付企业债券及涉嫌经济案件等形成风险资产34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15.9%。审计发现的问题包括:违规帐外经营,隐瞒利润,化公为私,侵占国有资产;挤占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融资,造成部分证券公司支付困难;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主要是以他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上市公司和银行炒作股票;证券公司组织职工集资炒股,获取高额回报。

  审计查证,1996年在君安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董事长和总裁等人通过16次虚假验资,出具假银行进账单15米,成立5个空壳公司,虚假増资16.28亿元,转移账外利润5.25亿元,将国有资产变为私人资本,此案经国务院领导批示,交由公安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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