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伯尔尼公约给予的保护,需要符合如下一些条件。
1、属人标准
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的作者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的,不论作品是否已经出版,不论在哪里岀版,都受到该公约的保护。在这里,作者具有缔约国的国籍,就决定他的作品有权享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这是属人标准。作者的国籍是由他主张有国籍的国家法律决定的。此外,作品的作者虽然不是缔约国的国民,但是他在某个缔约国内有经常居住地的,为了伯尔尼公约的目的,他也应当被视为与该国国民相同。这就是说,他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出版,不论在哪里出版,也都有权享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在这里,决定他的作品是否能享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的,是作者的经常居住地。所谓经常居住地,又称为惯常居住地或者惯常居所,是指比较长期居住的处所。这是事实问题。这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称为“住所”,但由于各国关于住所的含义都不相同,实际上巴黎公约中所称的“住所”一词,其含义与经常居住地是相同的。还有一点应当注意,非缔约国国民的含义包括无国籍人和难民在内。
2、属地标准
伯尔尼公约规定,非该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一个缔约国岀版,或者在一个非缔约国和一个缔约国同时出版的,也受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在这里,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决定它能否享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这就是属地标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出版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其次,复制件的数量要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出版。至于是否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应当根据作品的性质来决定。例如,电影作品同书籍、期刊就不一样。伯尔尼公约条文中提到复制件的制作方法,这说明复制件原则上是某种包含作品的、有形而且可以拿在手中的东西。
凡是依照上述两个标准之一,作品的起源国是缔约国的,作者在其他缔约国中就都享有各该国法律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3、辅助标准
除了上述两个标准以外,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下列一些辅助标准,作者虽然不具备上述标准,如果符合下述标准,仍然可以享受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
① 电影作品。如果其制作者是一家公司,只要它的总部设在某一缔约国内,或者如果制作者是一个个人,只要他的经常居住地在某一缔约国内,该电影作品的作者就可以享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如果制片人在两个以上,则只要其中有一个人符合这个条件,就足以享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② 建筑作品或者其他艺术作品。只要建筑作品是建造在一个缔约国内,或者构成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一部分的艺术作品,该建筑物或者其他结构是坐落在某一缔约国内,作者就可以得到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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