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所授权管理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按照著作权法规定,通过与使用者的谈判,与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殊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列举如下:

  ① 所谓合理条件,例如,关于使用费,应当是指根据使用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期间、地域、使用方式、数量和次数等情况,使用者所提出的使用费数额符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而定。

  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一般应当是指合同书,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③ 合同应当记载许可使用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但是此种权利只能是普通使用权,而不能是专有使用权。这是因为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都具有使用频率高、使用者多、使用地域广的特点,为使较多的人有获得使用的机会,不能使第一个使用者获得专有的使用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管理活动之一就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监督该合同的履行。

  2、许可使用合同对权利人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本来应当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即只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之间产生,其效力不及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然而,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形,使用者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知道该组织是获得权利人的授权的,所以比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该合同应当直接对权利人产生约束的效力。换言之,对权利人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这种许可使用合同与权利 人自己所订的合同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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