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同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任何作者的作品,在其本国境内是依本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而且该权利只在本国境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一般来说,由于作者所属国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只要作品是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而且起源于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被视为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成员,所以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一词应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在内,以下同此),他在伯尔尼公约的所有其他缔约国都能享有国民待遇,和伯尔尼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的作品在伯尔尼公约的所有其他缔约国都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举例而言,在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A国一个国民的作品,他在A国依照A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至于在其他国家,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他在B国依照B国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法自动享有著作权,在C国依照C国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等等,而无需向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说的著作权,并不是指B、C等国承认作者在A国所享有的A国著作权,而是指作者在B、C等国分别依照其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法自动享有的B、C等国的著作权。这些著作权与作者在A国所享有的A国著作权没有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只在各自的国家内有效。侵害了哪一国的著作权,就应向哪一国要求给予保护,因此,这里所谓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就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这是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的符合逻辑的结论。
著作权的地域性意味着,各国都只适用本国的著作权法,保护本国的著作权,包括外国人根据伯尔尼公约在本国所享有的著作权在内。各国法院都不适用外国的著作权法,也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所产生的著作权。这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因此,一国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定是否发生侵权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侵害了本国(即法院地国,以下同此)的著作权,而考虑行为人是否侵害了本国的著作权,是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为准。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境内,那是侵害了外国的著作权,不在本国法院管辖权范围以内。如果A国作者的作品未经许可而被他人(不论是哪国的国民)在B国复制、发行,那么受到侵害的是作者在B国所享有的B国著作权,他应当向B国要求给予保护,与A国无关。尽管作者是A国国民,甚至侵权人也是A国国民,但A国法院无权审理侵害B国著作权的案件。人们知道,侵害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件也应同样处理,因为著作权同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地域性。
因此,在中国,法院判定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时,首先应当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严格地说,是中国大陆)境内。
如果由于这种侵权行为而在行为地产生一项损害赔偿债务,那么无论侵权行为人到了哪个国家,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有关国家的法院一般应 当给予承认并责令侵权人履行该债务;法院适用的法律一般是侵权行为地法,不过法院地法有不同规定的,也可以是其他法律。但是,应当注意,上述规定中所述的侵权行为是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内的,因为,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涉及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只能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院适用该国法律来处理。
有些在外国发生的侵害(普通)财产、人身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中国法律认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可以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符合国际私法的原则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中国法律认为不构成侵害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符合知识权的地域性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附带说一下,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确定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以后,还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这一点,由于著作权的保护期很长,一般不会发生问题,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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