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效益在知识产权法上不是通过直接经济效益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促进了智力产品生产和流转的最大化的社会效用的实现。

  知识产权法中的平衡不是强调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完全对等,而是强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对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不同的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都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价值目标。显然,这也是平衡的制度设计在知识产权上的最高价值追求。

  从平衡的意义上研究知识产权,当平衡的状态被作为知识产权上的普遍要求时,平衡即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精神和原则。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特征,它具有比较丰富的内涵。从平衡机制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即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知识产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与公平、秩序与自由应当是平衡的。这也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境界。如果知识产权法缺乏某些方面的平衡,那么就需要加以协调以恢复这种平衡。

  例如,如果知识产权人权利过大,就需要通过更严格的对权利的限制以确保公众的权利;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的失衡是因为公众使用权过大,那么就可以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进行反限制,以确保知识产权人的基本权利。知识产权法的各个领域可以不断地充实平衡的内容而予以完善。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中的平衡是一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使各种对峙或者冲突的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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