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者也应当尽力维护本商标的信誉。《商标法》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若是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不同情况,或责令其限期内改正,并且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例如,某省某市东风酒厂注册了“东风”牌商标,用于65度曲酒上,商标上标明65度和高梁制造的说明。后因高梁米缺乏,用白薯干代替。群众反映酒味不正,浓度不够,并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东风酒厂申请“东风”牌商标时质量表上所填的浓度(65度)和使用的原料(高梁米),而实际用了白薯干,降低了酒的浓度,以此认为其侵犯了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属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东风酒厂实行罚款3000元,并责令东风酒厂在一周内改正,并且在接到罚款通知15天内如果不服向该市W区人民法院起诉。东风酒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该厂由于一时高梁米原料用完,又买不到,为了生产临时用白薯干代替,因而浓度较差。同时在接到工商部门处分书时,已开始用高梁米原料生产,产品质量已达到原有标准,不合格的“东风”牌仅生产了3天,数量也不大。

  W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调查核实了事实,确认酒厂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而做出如下判决:

  (1) 责令检讨,对库存的用白薯干作原料制造的“东风”牌曲酒应贴上二等品字样,按质定价。对已出厂的在商业部门的“东风”牌曲酒,应按生产日期也贴上二等品字样,按质定价出售。

  (2) 用白薯干制作的“东风”牌曲酒,只是浓度质量差,无毒仍可食用,但对入口的食物,除了价格上按质论价外,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从严掌握,应予以经济制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判处罚款1500元,东风酒厂表示不上诉,立即执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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