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假冒商标不仅是对被假冒的企业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损害了被假冒企业的商标信誉和经济利益,而且还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假冒商标罪的处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已构成假冒商标罪的,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如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则违反商标法规定,造成假冒商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1987年7月下旬,北京市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通县宋庄乡小堡村查获一起制造销售假西凤酒的大案。

  刘某(个体工商户)通过北京电建公司二处工人谢某等人,于1987年2月至1988年10月先后从陕西宝鸡市秦西酒厂等处购进假红标西凤酒750箱,每箱20瓶,每瓶进价5.5元,进货金额为82500元。秦西二曲酒1840箱,每箱20瓶,每瓶进价2.17元,进货金额为79856元。这两种酒共进货2590箱,总进货额为162.356万元。有500箱假红标西凤酒未付款。这样,刘某共进酒309O箱,并从秦西酒厂购得印包装箱用带有“陕西省西凤酒厂出品,中国名酒,西凤酒”字样的假印板及成套的作案工具,还以每套0.60元的价格购得假红标西凤酒标、盖36800套,合款22080元。刘犯从陕西、北京等地购白纸箱 1840个,每个4元,合款7360元。

  刘某伙同陕西宝鸡刑满释放人员董某,北京制笔零件三厂工人李某等人将购进的秦西二曲酒商标撕掉,换上假西凤酒标盖。在北京雇人租房制造假西凤酒销往吉林、山东、河北及北京等地。查获时共销出1131箱,销售额213000余元,纯获利108000余元。

  本案首犯刘某、董某、李某由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看,犯罪人员显然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是犯罪主体。从犯罪客体来说“西凤”、“红塔山”、“茅台”等都为我国驰名的注册商标。刘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直接损害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们明知自己制造销售假冒商标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却希望这种后果发生。并且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体实施了制造、销售等一系列的假冒商标行为。

  另外,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作案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从数十万到数百万,牟取非法利润,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极大,与一般的违法行为明显不同。所以,司法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范畴,司法机关则可以比较投机倒把罪及其他犯罪行为所应受的刑事处罚来定罪量刑,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所以,对于商标中的犯罪活动,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予以打击,保护注册商标权不受侵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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