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作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来说,与各国的规定相比较,这个期间是短了一点,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来说,2年的期间可以说是够用的。因为各国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比较短。

  超过时效期间的起诉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各国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时效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消灭,不能再起诉。例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根据本篇的民事诉讼,应在请求权产生后3年内开始,否则,起诉不予受理。”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根据(该法)第97条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自被侵害人知道侵权和责任方的身份之时起3年期满时终止,不知道侵权的,该权利自侵权行为时起满30年时终止”,其他权利,如请求停止侵权、请求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侵权用的设备,以及不请求销毁而请求交付侵权复制品和侵权用的设备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另一种做法是,时效期间经过后,实体权利不消灭,但义务人取得了时效抗辩权,即使起诉,也不能获胜。民法通则说超过时效期间的自愿履行仍有效,就是采用后一种做法。

  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阻止诉讼的效力。即使在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以后,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权利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仍可以随时起诉,既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又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都应支持其请求。

  诉讼时效制度的理由

  时效制度由来已久。诉讼时效实际上就是消灭时效,即请求权归于消灭。其目的,一是保持社会生活的现状,维护现有的秩序和稳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态发生后,如果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侵权而不谋求补救的,可以认为此种事态已经得到权利人的默许或者容忍,那就应当使这种事态稳定下来。时效制度是保护事态的稳定的。这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因为经济关系常常涉及到许多人的权益,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使有关各方都能有所预测,以便规划和进行经营活动。而且这种稳定的事态有时还成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如果允许破坏这种稳定,对经济发展势必产生更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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