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成果的本质属性:

  1、应是审计机关活动的“产品”

  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及其职责和权限,对审计人员及其资格和条件,对审计活动的范围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只有依法建立的审计机关组织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依据法定职能和程序独在从事的审计活动,其“产品” 才能作为审计成果。

  2、审计成果应是审计活动的直接“产品”

  所训宜接产品是指仅在这次活动过程中生产的,没有再经过其他活动加工过的产品,例如,“收缴被截留的税金”的处理决定,是一项审计成果,但收缴入库的税金则属于审计成果的利用一衍生成果,不能作为直接成果。

  3、审计成果是审计活动的预期“产品”

  任何依法组织实施的审计活动都有明确的目标、任务所谓预期产品,是指为实现方案中规定的目标,完成既定任务而取得的预期成果,不是与目标无关的意外收获。

  4、审计成果是审计活动的最终“产品”

  一个完整的审计活动,要按法定程序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完成,所谓最终产品是指必须履行了全部程序,本次审计活动不再加工,可以提供给社会使用的产品。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成果,都只能称半成品。

  5、审计成果应是审计活动的合格“产品”

  审计的目标是检査和评价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只有与实际相符的反映和评价才是合格的,也才能产生积极的效用。

  以上五个条件都具备的产品,才能作为有法律效力的审计产品提供给社会。由此可归纳出审计成果的六个属性:合法性、独立性、宜接性、预期性、最终性、有效性。这就构成了审计成果概念的内涵。于是我们可以给概念化的审计成果作如下定义:

  审计成果是合法的审计活动直接、预期、有效的最终产品。它包括写入审计报告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的审定及发表的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等,这就是审计成果概念的外延,审计报告是审计成果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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