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自然享有其他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有权禁止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本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但这对于驰名商标来说远远不够,驰名商标因为享有卓越的信誉而为消费者喜爱,对消费者有一种特殊的魅力。在消费者心目中,驰名商标与生产驰名商标的企业及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是紧密联系的。一提到驰名商标,消费者自然就会联想到其生产企业和使用商品。如果别的企业或个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到其他商品上,消费者就很有可能误认为两者在经济上、经营上或组织上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产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而且久而久之,消费者就很难再将驰名商标与原来的企业和商品相联系,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独特性就将减弱,其广告作用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对驰名商标仅仅靠原有的商标法对一般商标的保护规定对其保护,防止出处混淆,显然是不够的。

  驰名商标是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造出来的,是企业一笔不可估量的巨大财富。如果允许他人滥用就会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国外,各国都相当重视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问题。如日本某家公司将照相机驰名商标“亚西卡”用于化妆品上(字体略有不同)被法院以侵犯驰名商标而予以禁止。判断中认为:“尽管化妆品与照相机属于不类似商品,但将与“亚西卡”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标识用于化妆品上会谈化该商标的印象,减弱该商标和照相机的关系,减低照相机对顾客的吸引力和该商标的广告作用,减少该商标的无形财产价值”。这是典型的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判决。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刚刚起步,借鉴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无疑是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商标法制大有益处。

  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在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业定为注册不当,视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指控并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为注册不当。”而这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也不能予以核准。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在自行车或运动服等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商标,都将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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