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的人认为,即使在著作权人知道侵权事实和侵权人的身份满两年以后,只要是在著作权有效期间,只要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就应当允许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并给予保护。因此,著作权人受到了无限的保护。
这种对著作权人提供保护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们不禁要问,著作权人在知道有侵权事实并且知道侵权人的身份以后的两年内为什么不起诉呢?他为什么也没有向侵权人提出什么要求来中断时效呢?法院对于他懈怠行使他的权利达到这种地步还给予保护,就难以令人理解。因为这不仅涉及个别著作权人的利益问题,而是涉及到许多人(侵权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等)的利益问题。
著作权人的利益是需要保护的,但著作权不是绝对的,保护应当是适度的,不应当使社会公众受到过分的拘束。法律应当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两年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平衡点。过了两年仍给予保护就不是适度了。时效制度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制度,不能偏重了著作权人而忽略了公众的利益。
著作权的终止,对起诉时效来说是没有影响的。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终止前的侵权行为,只要在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以内,即使著作权已经终止,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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