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若想继续保有商标权,则应进行“续展注册”。期满而不申请注册的,就意味着原注册商标失去了商标权。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计算,从核准注册之日算起,即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无效的,自第4个月的第一天也就是第二次核准公告之日算起。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核准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与上一次有效期相衔接,即续展有效期从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之日算起。如第一次有效期自1985年3月1日开始,到1995年3月1日为止,那么续展有效期就应以1995年3月1日算起。续展有效期并不是自“续展注册”的日期开始。

  如在注册商标期满前6个月内,因故不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这期间内,原商标注册人仍可以申请注册。过了宽展期而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注册商标即被注销。

  提出续展商标申请,要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但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并不是一定被核准的。当申请已过宽展期,或商标续展申请人自行改变商标文字、图形,自行扩大商标使用范围,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自行转让,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因商品质量降低,群众要撤销商标的,商标局都不能核准其续展注册。其续展申请将予以驳回。如某电讯器材厂使用“星”牌注册商标,该厂从甲地迁往乙地,并更改厂名为某扬声器厂,但未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手续,属于擅自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的行为。则当该厂申请续展注册时就被商标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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