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鼓励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积极性,繁荣文化事业方面考虑,需要对他们的智力成果加以保护。但从社会政策方面考虑,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对他们的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同伯尔尼公约一样,罗马公约也允许其缔约国对该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罗马公约明确说,缔约国法律可以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保护,规定与该法律和规章对给予文字和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WIPO表演和 录音制品公约也有同样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也将对著作权的所有限制比照 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限制。此种限制,比照对著作权的限制,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合理使用;另一是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比照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对邻接权客体的合理使用共有12项。但应当理解,原规定是比照对著作权的限制说的,因此,以下各项所说 的“作品”,在邻接权的情形,应当改为指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播放节目。
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是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了不可以使用。这一规定,原适用于对作品财产权的限制,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应比照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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