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企业经营经常用到票据,比如,向供应商付款时先向银行缴纳部分保证金,由银行将票据(多为银行承兑汇票)开给客户,六个月(常见)到期时供应商(或背书下家)提示付款,银行把票据所载金额支付给供应商,企业则应保证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款项(敞口部分)到账给付银行。
对企业来说,票据结算可以节省现金支付,实际上属于贸易性融资,类似于供应商赊账销售,企业享有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供应商之所以接受票据,多是因为扩大销售规模和维护客户关系的需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揽储或稳住储户。
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银行往往实行信用管理,保证金比例按评定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实行分户管理,即结算户与保证户分开,保证户不得支取;同时,对于敞口部分多要求提供担保,只有少数特别客户经批准可不收保证金或不提供敞口担保,但须约定限制客户有效资产对外担保,以免降低其履约能力和增加银行风险。
存出的保证金期末如何列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保证金固然是企业的货币资金,但在资产表上,保证金是否列示为现金/现金等价物市值说明;二是,保证金当然属企业现金流组成部分,但在现金表上,保证金究竟列示为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或者如果列示经营活动,究竟列示为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支付的现金,还是属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亦不无疑问。
保证金是否作为现金等价物,疑问主要来自票据(如三个月内到期)其保证金性质如何。根据一般会计准则,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按照一般会计准则指南,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而现金等价物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可见,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不仅要求“三个月内”,而且要求可以随时用于支付,即其使用不受限制。显然,保证金户因受银行特别制约,其当然不属企业的现金等价物,而与票据到期日长短无关。
至于保证金在现金表上的列示疑问,主要与保证金的性质有关,即存出保证金属于投资活动、融资活动,还是经营活动。根据一般会计准则,“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投资”指投资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而期望在未来获得回报,如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存出保证金目的不在获取利息收入,所以不宜列为投资活动。至于“筹资活动”,它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是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广义的筹资,可以包括商业信用行为(贸易性融资行为),即赊账销售或迟延支付。存出保证金,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延期支付供应商或服务商的商品或服务价款,似可归为广义筹资活动。不过,商业信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实践中通常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银行承兑票据确系融资票据,则相应地,存出保证金不妨归为筹资活动(这种情况并非普遍)。
也有专业意见认为,严格来说或分开来看,存出保证金,性质属于融取银行资金或信用(如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全额支付),此时会计分录及对应的现金流向应为“借:存出保证金;贷:银行存款”“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在票据到期或实际支付(银行承兑)时,相关保证金转回结算户,记为“借:银行存款;贷:存出保证金”,作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时,支付完成,记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作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关案如上市公司漳泽电力(中和正信审计)、新近上市的亚厦装饰(浙江天健审计)等。这样似乎更加具体地表现了财务活动各环节,不过似嫌烦琐,且似无必要,因为从实质判断或从整体来看,开立票据用于支付时而非票据到期承兑或提前贴现时,企业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是为票据之“中立性”或“相对性”,且存出保证金的融资性质并不明显,不妨直接作为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出。
综上,保证金一般列示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较合适。在经营活动项下,由于保证金并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服务商,但却是为取得汇票并最终支付供应商/服务商而发生,即为经营活动发生,所以存出保证金列示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致是合适的。有的企业经营现金流不好看,票据保证金又较大,如何列示会影响其报表结果,对此,使用者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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