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审查从程度上分为两个阶段,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申请人填报的商品是否规范、商品是否跨商品分类、商标使用的文字是否规范,申请人名义与章戳是否一致,申请人日期和续定的申请号是否清楚,商标申请费是否付清等。
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涵义及其客观效果等进行审查,从而对该项申请做出准或驳的结论。
商标申请审查中,实质审查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其相同或相似商品中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下面举一则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规定。
1985年上半年,青海省烟草公司申请注册“35”牌卷烟商标。商标局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英国阿台斯烟草公司在我国注册使用在卷烟上的“555”商标呼叫名称相同。尽管数字组成下一样,但仍被视为相似商标,不能核准。
商标审查的只要严格按照其注意事项办理,注册商标的审查一般是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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