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申请中既不能在两个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不能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如真需要这种情况,则必须填写两份申请。

  这一原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按商品分类表将申报商品归类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中,对使用某件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应按商品分类表的规定填写清楚,不能随意划分商品类别和填写名称。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中不得采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品分类表是确立商品相同或相似的重要标准。它确立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范围与界限。一般地说,凡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不算相同或相似,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算商标相同或相似。换句话说,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上不同类必不相似,而同类未必相似。

  2、按商品类别提出申请

  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若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而这些商品按商品分类表属于同一类的,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提出申请。如某厂欲将同一商标用于蜂蜜、可可、咖啡上,而这些商品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同属于第 30 类商品。这样,手续相对简化,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注册时同时申请本类的几种商品,以备将来扩大使用商标时免得再重新申请,费时费力。相反,若同一商标,用于两种以上商品,按商品分类表不属于一类的,就应按类别分别提出申请。例如,如果将在果冻和咖啡上使用同一商标,就需要提出两份申请。这是因为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果冻属于第29类,而咖啡属于第30类,两个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商品。

  3、注册商标变更的,应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的变更分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变更,商标本身文字、图形的变更和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变更三种。无论哪种变更都需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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