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有些作品无需经过中间人的参与,公众便可以直接接触到,如艺术作品(绘画、雕塑)。有些作品则需要经过中间人的参与,公众才能接触到。例如,文字作品主要是依靠出版者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公众才可以接触到。其他有些作品则需经表演者表演才能将作品传播给公众,例如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关系到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的命运。录音和录像的制作者把表演者的表演固定下来,不仅可以将表演长期储存,而且还可以制作大量的复制品传播到各方,反复使用。广播电视组织则可以将作品特别是表演者的表演从远方传播到听众和观众面前,而广播电视节目本身又被广泛地录制下来传播到久远。所有这些传播者都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是著作权的有用的辅助者。

  采用英美法传统的国家依著作权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在它们的著作权法中没有邻接权的名称。采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则依邻接权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然而,采用邻接权制度的国家依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也不甚一致,法国的邻接权保护表演艺术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日本依邻接权保护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广播事业者权和有线广播事业者权。德国依有关权保护某些版本,不依著作权保护的某些摄影、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我国则依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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