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授权给下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领域相继开展了授权审计,取得较好的收效。审计实践表明,授权审计较好地体现了独立性审计原则,克服了“同级审”中存在的领导“说话”、部门说情、行政干预等地方保护的诸多弊端,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处在一个较为宽松的审计环境中,减少了审计阻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审计处理难的问题,加大了执法力度。但通过对近年来授权审计的实践和了解,有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1、正确理解授权审计的关系

  授权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之规定产生的。

  2、加强对被授权审计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的执法监督

  根据授权审计项目的统一性、被授权审计机关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上级审计机关在授权审计中:一要加强政策法 规和业务的指导。二要加强工作协调。三要统一处理、处罚的力度要求。

  3、认真解决授权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

  4、规范罚没收入,保障办案经费

  安图县审计局注意授权审计四到位

  2000年以来,吉林省安图县审计局分别实施了中直、省直、州直等项目的授权审计。为保证授权审计质量,加强审计监督,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他们注意做到“四个到位”:统一安排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廉政承诺到位、集体审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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