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实际上就是作品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它们都可以使他人行使作品财产权中的全部或一部分,都是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方式,这一点是相同的。那么,许可使用和转让有些什么不同呢?

  首先,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只是获得了在一定条件下对部分作品财产权的使用权,如果没有这种许可,他使用作品财产权就构成了侵权。换言之,给予许可仅仅是免除了他的侵权责任。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被许可人一般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分许可),也不能把使用权转让予他人。而作品财产权的转让,则不是给予使用权的许可,而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使受让人获得了作品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他不仅自己可以使用,而且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如果他愿意,还可以把他所受让的权利全部或一部分在其保护期内转让予他人。

  其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常常规定种种条件:使用的期间、使用的地区、使用的方式等,被许可人必须遵守这些条件,不得违反;如果使用超越许可的范围,就是违约,同时也就是侵犯著作权,应负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而在著作权转让,受转让人就成了受转让的作品财产权的所有人,原著作权人不能对他施加种种限制。相反,受让人(即新著作权人)将受转让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时,却可以对他人施加种种限制。

  第三,如果遇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被许可人是不能提起侵权诉讼的,应当由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而在转让作品财产权的情形,发生侵权时,受让人自己即是被转让的作品财产权的所有人,当然有权自行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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