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即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预决算及一切财务账目进行的审计。政府审计是由政府专设机关审核各级政府岁入岁出实现收付与发生权责的原因和结果,稽察其达成收付实现及权责发生程序和关系;依照政府法令与经济原则,纠正谬误,揭发舞弊,以确断财政主管官吏不法、不经济、不忠于职务之行为或解除其责任,并检查其行政效能,提供适当意见的制度。决断财务上的不法、不经济、不忠于职务的行为,解除财务责任,检查行政效率,提供适当意见,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起积极的作用。
政府审计的审查对象是各级政府机关在政府审计中预算制度是重要范畴和唯一归趋,政府审计周密严峻注重经济规律,特别服从政府法令、法规、政府审计对检举、揭露经济违法犯罪及欺诈、事关政府的威性和国计民生,政府审计是为证明财务主管员的贵任,行政作为提供意见和建议。政府审计制度较全面,政府审计机关行使的审计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有主动性。
我国宪法对政府审计的职能作用定位是: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在第三条第二款又增加了一项职能,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至此,审计的职能作用扩展为两项:一是监督,二是评价。这基本上反映我国的审计特色,适应了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审计的职能定位应服从于政府职能定位。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按照这一定位原则,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定位,应在继承传统、着眼发展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与政府职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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