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认为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可以分开处理,经济权利转让后,作者仍可主张其精神权利,并且精神权利的保护期可以比经济权利的保护期更长。这就是说,在符合这个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有各种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对作者人身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不加区别,一律规定为作者一生加死亡后70年,例如德国。

  有的国家规定作者人身权永远存在,例如法国。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将其作品提供给公众的 人也应同该作者在世时一样,不得有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社会情况的改变,可以认为将其作品提供给公众的人的行为不损害作者的意愿的,不认为是侵害人格权。这就是允许对作品根据情况作灵活的处理。

  总的说来,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确实不好加以限制,因为有少数作品具有不可磨灭的永久价值,即使规定一个很长的保护期限,也不一定合适。只要作品的价值仍保留在社会上人们的记忆中,上述三种作者人身权利就仍需要保护,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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