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创作,同时为补偿作者因从事智力创作所费心血的投入,最早的英国1709年安妮法规定作者对其所写书籍的印刷和发行享有专有权,使其能据以获得经济利益。当初授予的权利因为是特权,就有期间的限制,其保护期为14年,期满时如作者健在,可延长14年,共为28年。1814年,英国进一步规定,在28年届满时,如作者仍健在,该期限延长至作者死亡时为止。到1842年,经过议会长时间的辩论,最后通过一个折衷的期限:改为作者死亡后再加7年,或者为42年,以较长的期限为准。这是英国在伯尔尼公约规定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期以前的情况。在法国,1791年的法令承认作者终生享有授权表演其作品的专有权,作者死后5年内这一权利由继承人享有。1793年的法令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文字、音乐和艺术作品的复制权,作者死后10年内由其继承人享有。1866年作者死后的保护期间延长至50年。
伯尔尼公约1886年原始文本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在1908年柏林的伯尔尼公约修订会议上,因为考虑到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可以要求得到的利益是与该国国民一样的待遇,而不能要求保护的对等,如果在保护期的问题上没有统一规定,可能导致保护的不平等,因此需要规定一个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期。由于当时有些国家本国法已经规定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于是决定将这个保护期订为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保护期,但在条文措辞上仍允许缔约国可以有短于这个期限的规定。至1948年布鲁塞尔修订会议时,伯尔尼公约才将这个期限订为最低要求,只允许超过,不允许缩短。
知识产权协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规定,其中包括经济权利的保护期。所以现在各国对自然人一般作品的著作权(指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经济权利)保护期多订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有些国家规定的保护期甚至更长,例如法国和德国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70年。
当时许多国家认为,为了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除了作者一生以外,应当加上足以使其继承人从作者的作 品获得利益的期间。所以保护应当包括作者和他的直接后裔的平均一生时间。另一方面,作者智力创作的文学和艺术财富,为了社会或丰富社会文化遗产的利益,应当不受妨碍地予以传播。所以也不能听任作者后裔利用作者作品的专有权而不加以适当的节制。伯尔尼公约规定50年的保护期可以说是在作者的权利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信息获得的利益之间作了公平的处理。
著作权保护期长,对于他人的创作会不会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呢?不会的,因为各个作者都是独自创作的,只要自己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即使与他人的在先作品类似,也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利用作品的一般人,如读者、观赏者等,则需要分担一些给与作者的报酬。另一方面,应当看到,真正能利用那样长的保护期的有价值作品,为数毕竟是不多的;绝大多数作品在作者生存期间很可能已经从市场上消失了。
Copyright © 2017.安徽合肥财税公司一站式代办注册公司代账、工商变更注销、资质办理、知识产权、税务财务等企业财税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All 皖ICP备140213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