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同著作权人的作品财产权一样,改编权是一种专有权,应当理解为,著作权人有授权他人改变其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专有权。这个权利是用相当宽泛的措辞表达的,包括文字和艺术的所有作品以及它们的所有改编、编曲和其他变动。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和艺术作品,在其整个保护期间,著作权人不仅对其作品的原有表达享有著作权,而且对其作品的所有改编形式也享有著作权。其他的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进行改编,即使改编了,其作品也不能公开使用。如果得到作者的许可,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改编作品进行第二次改编,不仅需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应得到第一次改编作品作者的许可,例如,由文字或艺术作品改编的电影作品,如果再改编为其他任何艺术形式,除需要经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外,还需要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不能公开使用。

  常见的改编作品,如将小说改编为剧本或电影剧本,或者反之,将剧本改编为故事,或者将小说改为连环画,或者将一部比较艰深难懂的作品改写为通俗读物。“改编”一词的英语adaptation原意有适应的意思,在著作权法中,adaptation其实是作适应性改写的意思。改编后的作品,应当保持原作的基本内容,例如主要人物(包括其思想、性格等)、主要情节、主要对话等应当与原作基本一致。如果改写得面目全非,那就不成为改编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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