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权,也是著作权人的一种作品财产权,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原作品受到保护的整个期间,著作权人享有自己翻译(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和授权他人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现在国际交流非常密切,翻译其他语文作品为中文作品以及翻译中文作品为其他语文作品是很频繁的。翻译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从1886年起就存在于伯尔尼公约中,是作者所享有的第一个经济权利,比复制权出现在该公约中要早80年。作者享有翻译权,不仅 仅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且,为了保持其原作思想的表达,有时还要考虑保持原有的文风和笔调,翻译权可以使他能对译者的翻译能力有所控制。

  翻译并不是一件易事,翻译者不仅要谙熟原文,还需要对原作的内容具有较好的理解。由于语文的不同和文字的多义性,有时判断一个词、一句话的正确含义并不容易。理解了,还有一个如何用其他语文构词造句、正确和通顺地表达的问题。翻译要求忠实于原文,能够达意,最好还要求译文典雅。这是一种再创作,是原作的派生作品。因此翻译作品具有独创性,在翻译是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原作同样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翻译作品再翻译为第三种语文的作品,除应当经该翻译作品译者的许可外,还应当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这种第二次翻译应当尽量避免,因为第一次翻译作品与原作品比较,即使翻译得比较好,多少总有些“走样”,根据翻译作品进行第二次翻译,这样翻译出来的作品,与原作比较,“走样” 更甚,不易了解原作的真义。所以如果可能,最好应当根据原作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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