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他性的权利
著作权中除了作者人身权以外,还有一些权利是保护著作权人在利用作品方面的经济利益的。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利用作品的权利,以谋取经济利益,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利用作品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权利反映了作者维持生活的需要。在伯尔尼公约中,这些权利称为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直接称之为“财产权”。
著作权中复制、发行、翻译作品等权利,性质上在英语中是称为“exclusive right”的一种权利。这一点,在伯尔尼公约有明白规定,例如,该公约说,作者在其文字和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整个期间,“享有授权他人以任何方法或形式复制该作品的exclusive right”,“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exclusive right”等等。英语exclusive right可以译为“专有权”、“独占权”,也可以译为“排他权”,但译为排他权意思更为清楚。因此法律授予著作权人的权利,经常被称为许可他人利用受保护作品的“专有权”(排他权)。因为这种权利的意思是,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利用作品的行为,否则著作权人就有权请求予以制止。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也作了同样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著作权法说,“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在联合王国实施……行为的专有权”。德国著作权法说,“作者享有以物质形式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美国著作权法则说,“著作权人享有自行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以下……行为的专有权”。这种表达方式与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和发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就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于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然后罗列了一大堆权利,共计17项之多。然而,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是不同的。如上所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他可以按其意愿使用该作品,但不得无视他人已经法律承认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可以排除他人不经其许可而利用该作品。在各个利用作品的权利中,除自己利用外,主要是排除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有关的利用作品行为。因此,例如,在复制权的情形,著作权法仅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项只列举了复制的各种不同方式,而没有表达出这种权利的实质,是有缺陷的。
2、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承认作品是一种无形财产。著作权中的各种专有权,伯尔尼公约称之为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称之为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从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人利用这种无形财产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有权给予许可或者不给予许可,在给予许可时,他有权决定利用的条件,其中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在规定作者的广播权时说,缔约国可以规定行使广播权的条件(即可以规定强制许可),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影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他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部分作品财产权,或者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作品财产权,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获得报酬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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