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虽然是--种绝对权,未经许可的任何使用都会成为制止的对象,如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借助扣押程序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无依据的侵权威胁等,则将构成滥用权利。而与商标保护的宗旨背道而驰,不仅不能给予保 护,而旦还要加以处罚。

  TRIPS协议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特别在第48条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原告为被告支付赔偿,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TRIPS协议第50条第3款、第7款规定,如果采取临时措施不对,原告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特别规定了被撤销或宣布注册不当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具有恶意,则应该赔偿因误扣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尽管商标专用权的界线得到明确划定,有人仍然会置若罔闻,正如古人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必须施以强力,从执法程序上保证对受到侵犯的权利人提供民事、行政及刑事救济。

  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对于商标权保护的主要形式是民事救济,因此只有通过这一形式被侵权人才能得到赔偿,当然,行政查处和刑事处罚无疑会对侵权人形成巨大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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