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也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所以应当理解为,这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公开陈列其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专有权。

  规定展览权的国家并不很多。在规定展览权的国家中,对可供展览的作品有种种考虑,如将什么作品包括在展览权以内,已经发表过的作品能否展览,可供展览的作品是只限于原件,还是复制件也可以展览,等等。关于展览的作品种类,有的国家规定的作品范围很广,有文字、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哑剧,以及图画、图形或雕塑作品,包括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个别图像在内。一般国家则将适用展览权的作品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有的国家进一步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展览权的作品,只限于美术作品的原件和未发表过的摄影作品,有的国家规定更严,展览的作品只限于未发表过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在我国,著作权人享有作品展览的专有权的,是美术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等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这说明,此种作品,不论是未发表过还是已发表过的,也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制件,都可以展览。展览未发表过的作品,同时也就行使了发表权。

  然而,在美术作品转让后,除非另有约定,其著作权虽然仍由原著作权人享有,但此时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已掌握在受让人手中,受让人(原件所有人)对原件享有支配之权,所以其展览权应归受让人享有。但著作权人仍享有对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关于展览的场所,各国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有关作品绝大多数是在博物馆或美术展览馆长期或短期展出的,因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展览需要一定的条件,例如宽敞的展厅、适度的照明、宁静的环境等。有的艺术品,特别是雕塑作品,经作者同意后也有长期放置在公共场所,作为街头一景的。

  关于人像的绘画、摄影和雕塑,如果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行使展览权时,应当得到该第三人的许可,因为该第三人是享有肖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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