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的特点是,这种权利会因使用一次而告用尽。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因本国发行权人同意通过销售而发行的,其以后的销售无需再得到许可。这就是说,经销售而用尽的是指在本国通过首次销售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

  应当注意,发行权使用一次即告用尽,是指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原件或复印件;即使是被许可的同一个人,其他未经许可发行的复制件,以及其他人未其许可、发行的复制件都不在内,换言之,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后,才能销售。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虽然都没有关于发行权用尽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是承认这个原则的。

  因为著作权人从其许可复制和发行(这种复制实际上是包含发行的)中已经获得足够的利益,就这一部分复 制件而言,可以认为发行权已经用尽,不能允许他对该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施加控制。如果不承认这个原则,那么对经第一次合法销售后的复制件再次销售,需要经著作权人再次许可发行,就会阻碍商品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任何社会都不会忍受他对复制件的发行再施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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