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伯尔尼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是由复制权派生出来的。当作者就复制他的作品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复制品的发行条件。
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著作权人有授权他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专有权。换言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当然,著作权人自己也有权发行其作品(派生作品除外)。条文中只提了出售或者赠与两种方式,根据WIPO版权条约的上述规定,凡是以转让作品载体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都属于发行。除出售、赠与外,交换也应包括在内。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将原件或复制品直接向公众提供,或者 原件或复制件交给发行中心(例如书店、音像出版社的门市部、电影发行公司),由该中心向公众提供。发行常常是复制的结果,而在出版业者,发行是复制的目的,出版权中必然包括了发行权。
绝大多数的发行是有偿行为,例如销售和交换。美国则还将出租、出借的方式向公众发行复制品也列在发行权中。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将出租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2001年著作权法已经将出租列为一项单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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