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就是作者在作品上签署名字的权利。署名的目的是为了表明签署者是该作品的创作者,是为了 “表明作者的身份”。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有要求确认其为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所以有的国家著作权法称署名权为确认作者身份权。署名权对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署名权还有其他的含义。署名权可以排除没有参加创作活动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署名的人必须是真正参加创作的作者或共同作者,或者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冒用他人名字特别是冒用知名作者的名字,以抬高自己作品的知名度,是对于读者的欺骗,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进一步加以规定。在实践中,作者可以签署真实的姓名或别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不署名,并非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但作品就成为“身份不明”的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应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须待作者提出有令人信服的证明确认其作者身份后,才能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

  作者署名,对于以印刷方式发表的作品,可以在作品上加以记载,对于以影片、录音录像制品发表的作品,也可以在影片或制品上记载,对于音乐演奏或戏剧演出的作品,可以在海报、节目单中或报幕时载明或说明,对于电视播出的作品.可以在电视屏幕上载明,对于广播的作品,则可以在广播中说明。引用作品中的片段,也应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作者有权要求在其作品的复制件上记载与原件同样的署名。在以该作品为原作的派生作品上,例如翻译作品或者改编作品上,除译者或改编者有权署名外,还应记载原作作者的署名。如果没有记载,原作作者有权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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