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就是作者自己修改自己的作品或者授权给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在作品发表以前,作者可以随时修改其作品。这里所述的修改权,是指作品发表以后的修改。作品发表以后,经过一段期间,作者发现原作品所根据的情况已有变化,所提供的材料已经过时,或者作者在原作中表示的观点、情感、向已有改变的,作者有权修改其作品。在修改时,也可以补充原作所没有涉及的新问题和新材料。修改可以采用原作的修订版、第三版等形式,以示与原作相区别。

  为了维持原作在读者中的使用价值,这是必要的,也是常见的。作者也可以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例如,图书出版者在对出版的图书进行编辑时,按惯例常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对作品中明显的年月日、人名、地名等事实错误、引语错误进行改正,但对内容的修改、删节,则应当得到作者的许可。

  作者可以对自己作品进行修改,是当然的事情,似乎没有必要作为一项权利加以规定。然而,他人经过允许使用作品时,例如媒体在经过允许连续登载作者的长篇小说时,为了吸引读者,擅自对小说作某些删节,或作一些改动,或增加一些标题,与原作精神不符,以致影响作者的名誉的事也是常有的。规定这个权利的意义主要在于强调他人无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应当得到作者的许可。

  但是,修改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形,作者如欲修改其作品,必须得到原件所有人的同意。作品原件所有人对原件享有所有权,他有权拒绝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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